鲁财建〔2013〕106号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欧洲杯买球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欧洲杯买球省财政厅
2013年8月9日
欧洲杯买球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客运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欧洲杯买球省交通预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9〕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用于客运站场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益优先、重点补助、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客运站场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包括:
(一)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公路运输枢纽客运站建设;
(二)市、县普通客运场站建设;
(三)衔接城市公交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城市换乘枢纽建设;
(四)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客运站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包括候车室、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安检设备购置,以及公交城乡一体化候车站点、信息发布系统和节能公交车辆购置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各种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一次性补助:
(一)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内的综合客运枢纽一级站、二级站项目,原则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
(二)市、县普通客运站场项目,原则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衔接城市公交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城市换乘枢纽项目,原则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规划。项目已纳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其他有关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完备。申报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工作,具备规划许可及有效土地使用证件。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必须明确候车设施建设、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和安检设备购置的规模以及对应的投资;
(三)项目已开工建设;
(四)具有候车室、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及安全设备购置的详细投资预算。
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当地依托客运站场进行资源整合的情况)、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施工许可证等;
(三)公共服务设施:候车室、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安检设备购置的投资预算编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市县财政认可有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通过的投资预算,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
(五)城乡一体化项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节能公交车购置发票,车辆车牌号、行驶证号、车辆正面照片(能清晰显示车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0日前联合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省财政厅《欧洲杯买球》(鲁财建〔2013〕61号)文件要求,填写“省级以上财政经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随同一起上报。
第十条 省级将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站场项目按实施计划需跨年度完成,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办法督促资金执行。省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欧洲杯买球(APP官网)有限公司》(国务院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